古代制度(2/6)

作品:《帝台娇

元代佛教寺庙本身还设官,并置产收税,营建修缮。

zhongyang设太禧宗□院,“掌神御殿朔望岁时讳忌ri辰□享礼典”

,并对全国寺庙“凡钱粮之出纳,营缮之作辍,悉统之”

(《元史・百官志三》)。

全国道教事务由集贤院掌管,“掌提调学校、征求隐逸、召集贤良、凡国子监、玄门道教、yin阳祭祀、占卜祭遁之事”

(《元史・百官志三》)。

伊斯兰教也随着大批中亚各族居民来华而盛行。

zhongyang曾先后设立过回回哈的司、回回掌教哈的所。

这个机构除掌教念经及为国祈福外,还一度全面掌管回回人的刑名、户婚、钱粮、词讼。

元朝与欧洲各国通使密切,不少基督教徒(当时称“也里可温”

)东来。

zhongyang为管理基督教,先后设置过崇福司、崇福院,“掌领马儿哈昔列班也里可温十字寺祭享等事”



当基督教兴盛时,曾在全国设也里可温掌教司七十二所,延□二年(1315)省并。

明代zhongyang除设掌祭祀礼乐之事的太常寺外,还于洪武十五年(1382)设僧□司、道□司,掌天下僧道。

在地方的府、州、县设有专门机构,分别掌管当地僧、道事宜,并都是选jing通经典、戒行端洁者主其事。

掌管地方佛教事宜的有府僧纲司、州僧正司、县僧会司;掌管地方道教事宜的有府道纪司、州道正司、县道会司。

这些地方机构都设官不给禄。

按明制,“僧凡三等:曰禅、曰讲、曰教。

道凡二等:曰全真,曰正一”



洪武二十四年(1391)清理佛、道二教,僧限三年一度给牒。

“凡各府州县寺观,但存宽大者一所,并居之。

凡僧道,府不得过四十人,州三十人,县二十人。

民年非四十以上,女年非五十以上者,不得出家。”

洪武二十八年(1395),还“令天下僧道赴京考试给牒,不通经典者黜之”

(《明史・职官三》)。

清代zhongyang除设太常寺外,仍沿袭明制,设僧□司和道□司。

僧□司管理佛教各寺庙,道□司管理道教各宫观。

zhongyang的理藩院所属柔远清吏司,掌□嘛番僧朝贡禄赐之事。

此外,理藩院还设有□嘛印务处,掌理驻京□嘛事宜。

按清制,各城还分设僧、道协理;在全国各地也承明制,对佛教的管理,府设府僧纲司都纲、副都纲,州设州僧正司僧正,县设县僧会司僧会;对道教的管理,府设府道纪司都纪、副都纪,州设州道正司道正,县设县道会司道会。

上述官员皆系“遴通晓经义,恪守清规者,给予度牒”



清朝十分重视对□嘛教(藏传佛教)的管理。

全国藏族、蒙古族等信奉□嘛教的地区,分别由四大宗教首领主持教务:**□嘛主持前藏教务;**□嘛主持后藏教务;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主持漠北教务;章嘉活佛主持漠南教务。

在xizang,“僧官有国师、禅师、扎萨克大□嘛、扎萨克□嘛、大□嘛、副□嘛,并堪布监督之”

(《清史稿・职官四》)。

自国师至□嘛,专司教事。

清朝《理藩院则例》中的《□嘛事例》五卷,对□嘛事务的管理作了全面、系统的规定。

它是清代管理□嘛事务的专门法律。

古代宗教事务管理制度的特点综观中国古代宗教事务管理制度,具有以下特点:1宗教管理,与史同在。

就zhongyang机构而言,从周代的“太卜”

、“占人”

,到清代的“太常寺”

、“僧□司”

、“道□司”

,世代相沿,从未中断。

而历代从zhongyang到地方的宗教管理体制,都经历了由简到繁的发展过程,并且与行政体制配套,成为历代行政管理体制中的有机组成部分。

2古代中国,诸教并存,少数朝代对各教实行统一管理,发展到元、明、清,则各教形成duli的管理体系,各地方府、州、县层级分明,最后统归zhongyang,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的se彩。

3历代处理宗教事务逐渐形成一套管理条例,使宗教活动规范化。

魏孝文帝诏立《僧制》四十七条,唐代规定天下寺庙有定数,寺立三纲,编制僧簿籍,三年一造;明代规定府、州、县的僧道数额、限制出家年龄,僧道官员的选拔要经过统一考试,遴选通晓经义、恪守清规者,由zhongyang认定资格,发给度牒;特别是清代制定《□嘛事例》五卷,这些都起到了规范宗教活动的作用。

中国古代民族事务管理制度

中国古代历代王朝管理民族事务,管辖少数民族地区的制度。它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。

沿革中国自古就是一个多民族国家,历代王朝都设有管理民族事务的机构,对少数民族地区采取了一定的管理办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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